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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富川公安局紧急通告:疫情时期,这些行为一律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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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3 18: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紧急通告

为保障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全县医疗秩序和治安大局稳定,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近期各级党委政府发布的相关通告和决定、命令,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相关责任人员,一律行政拘留:

(1)自2020年1月8日后从外地返回、进入富川县辖区的人员,特别是从湖北、武汉或途经湖北、武汉返回、进入富川县的人员,不主动电话联系辖区派出所或拨打110,不主动告知湖北、武汉旅居行程等相关信息,并不主动与他人进行隔离的;(2)餐饮、KTV、游戏机室、棋牌室、网吧、影院、家禽家畜屠宰等人员密集行业场所不按有关要求停业的;(3)出入机关单位、公共场所拒绝佩带口罩且不听劝告的;(4)不同家庭成员在家庭、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多人聚集,进行聚餐或打牌、打麻将娱乐等活动,不听劝阻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的,一律行政拘留;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从重处罚;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的,一律从重处罚;

五、利用疫情滋事,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劣防治、防护物资、产品及假药、劣药的,一律从重处罚;

六、具有其他影响疫情防控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从重。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0二0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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